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

关于方舟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020-10-2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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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基金会信息公开义务、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活动参与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采用互联网公开和纸质公开两种方式。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后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媒体上公开。同时,将基本信息纸质版置于本基金会秘书处,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
(二)本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机构登记证号、成立时间、办会宗旨、机构组织架构、理事、监事、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等;
(三)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四)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总支出、接收捐赠收入、善款使用出向、受助对象)和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五)本基金会开展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支出、项目执行地区、项目合作机构、项目执行结果等;
(六)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人事变动等。
第六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线下募捐活动时,应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基金会及合作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如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线上(互联网)募捐活动时,应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及具备互联网筹款资格的平台合作开展。基金会及合作单位应将募捐方案依法备案,取得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发布募捐方案,同时在基金会的官网、官微、客户端等媒体上公布募捐方案,履行募捐公开信息公开义务。如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时,基金会应向社会开。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归档收集前的采集、整理、编辑由信息直接负责人按照基金会的统一要求完成。基金会信息管理人员对归档收集后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
第十一条  基金会拟公开信息的直接负责人对信息归档收集前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金会信息管理人员对归档收集后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成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会信息管理人员自信息归档收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批准公布批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的更正、更新撤换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确保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及时、完整、一致。
第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信息公开档案,信息公开档案的管理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毀等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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